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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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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五)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对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开展年度综合评价。(三)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区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在动态信息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编报监管报告及机构概览。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等。(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出资人股权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合规经营并严格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管;承诺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出资,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不抽逃出资资金等。(五)出资人基本情况。(六)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学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拟任总经理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一)机构简介。(二)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决议。第十三条??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一)个人简历。(二)身份证。(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四)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五)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第十四条??区县主管部门在受理筹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初审意见。包括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出资人是否具备资质、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等。(二)支持意见函。包括配合监管、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等相关承诺。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准予筹建决定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向市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开业申请,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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