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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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区 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一)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二)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三)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的除外);决定前款第八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九项的,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召开: (一)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2、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3、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4、 。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1、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计划; 2、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3、决议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4、审查决议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5、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20%以上业主认为需要换选现任全部或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五) ; (六)符合法规、法规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 因前款第四项情形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选择下列一种), □由业主委员会召开。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提议业主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书面决定应同时告知辖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前款所述书面决定中载明理由。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书面决定公示后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列方式( 可复选):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二)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 (三) 。 业主大会发布决议、公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通告、意见征集书采取下列方式( 可复选): (一)本小公告栏,位于 ; (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自治信息发布平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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