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程序及对策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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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程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l、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月1-15日内如实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 、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对其处罚法律依据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根据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并结合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方法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数据来源 (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计算。 (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中所申报的数据计算。 2、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 污水排放量(t)=污水排放时间(h)×污水流量(t/h) 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排放量(kg)=[污水排放量(t)×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000 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kg)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悬浮物(SS) 4 PH值 化学需氧量(COD) 1 (1)0~1,13~14 0.06t污水 生化需氧量(BOD 0.5 (2)1~3, 12~13 0.125 t污水 石油类 0.1 (3)2~3,11~12 0.25 t污水 氨氮 0.8 (4)3~4,10~11 0.5 t污水 硫化物 0.125 (5)4~5,9~10 1 t污水 动植物油 0.16 (6)5~6 5 t污水 废气污染物 (1)实测法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单位时间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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