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熊志海博士《证据法学》-第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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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熊志海博士《证据法学》-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概念 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一般都把证明客体与证明对象作为相同的概念来使用。 证明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证明对象仅指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广义上——证明对象还包括仲裁、公证、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非诉讼行为中的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界关注的是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即证明的客体,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也就是待证事实”。 证明的逻辑轨迹: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 我们认为:从广义上讲,证明对象指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即人们通过证明活动需要查证的待证事实。 二、诉讼证明对象的特征 (一)证明对象是需要查证的各类待证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并且存有争议的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事实证明的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我国证据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证明对象限于实体性事实,即为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事实或者权利要件事实,不包括程序性事实和证据事实。可以将其称为“狭义说”。 第二种观点: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而“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第三种观点:“证明对象是调查人员办理案件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在调查中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对象的意义 (一)证明对象决定着证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证明对象明确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 (三)证明对象限定了举证的范围。 (四)证明对象限定了裁判认识的“视域”。 (五)直接约束了裁判者有权做出判断的对象。 第二节 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特征 (一)待证事实是一种过去发生、已经“存而不在”的既往事实。 (二)待证事实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三)待证事实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诉讼证明。 二、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案件事实可以是一个抽象的、较为模糊的概念,待证事实则是具体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待证事实是一个与具体证明活动直接对应的证明对象。这一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证明的某个具体、明确的事实,如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年龄,等等。 案件事实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如民事诉讼中的遗产继承案件,其案件事实既可以是原告人主张的被告人没有继承权的事实,还可能指向案件中的其他需要查明或者证明的待证事实,还可以是已经查明或者本来就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三、案件事实的构成 (一)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构成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 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即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关的事实,具体来说包括民事主体的事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等等。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发生纠纷、解决纠纷最后诉诸人民法院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构成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事实: (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侵权行为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这里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行政法和民法等。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案件事实的分解 (一)案件事实并不是人们对某个具体行为的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对法律规定的某个行为构成的综合判断。 (二)一般来说,案件事实都是复合型事实,它由要件事实构成,而要件事实又可以由更为具体的其他案件事实构成。 (三)要证明案件事实,只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并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查明案件中各个需要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最终才能使全案事实清楚、明确。 (四)另外,除了案件事实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的程序事实,也是由许多具体的事实判断构成的。 第三节 待证事实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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