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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山东五莲农商银行 唐洪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培 训 目 录 第一部分、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相关概念理解 第四部分、催收方式的选择(重点) 第五部分、超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重点) 第六部分、担保债权的拯救(重点) 第一部分、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 则与法律意义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定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即经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是诉讼时效的一种,接受法定诉讼时效的调整。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应当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采取的各种措施,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选择中断诉讼时效方式时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优选成本低的催收方式。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三)多种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到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催收与清收处置并重原则。延续诉讼时效的最终目的是将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不能只注重中断诉讼时效,而怠于采取其他清收处置措施。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农村信用社如在两年内不向借款人、保证人(下称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因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进行催收等法定事由中断不良贷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以延续两年。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保证担保贷款在我行信贷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贷款管理人员对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保证人“脱保”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我行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信贷资产,因此,信贷人员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重要意义 。 第二讲、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批复 1.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2.《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3.《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最高院司法解释、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问题的函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 第三部分、相关概念理解 1、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 3、诉讼时效补救 4、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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