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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012器官捐赠之法律议题 - 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
器官捐贈之法律議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9/6/20@高雄長庚醫院 人體器官在法律上之定義 活體器官(人格權+財產權) 生命權。 健康權。 器官之主人處分器官之決定受到限制。 合法脫離活體後,又具有財產權性質。 當器官僅具備財產權之性質時,法律定位及相關之利用限制? 所有權歸屬? 利用限制? 主人得否控制? 人體器官在法律上之定義 屍體器官(財產權) 所有權:屍體在法律上的定位屬於「物」,故屍體所包含之器官亦屬之。 構成遺產之一部分,由繼承人公同共有。 繼承人不能任意使用、收益、處分。 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 當器官僅具備財產權之性質時,法律定位及相關之利用限制? 所有權歸屬? 利用限制? 遺族得否控制? 器官捐贈/利用之爭議 有限資源 需求遠大於供給。 配對限制。 倫理爭議 供需失衡產生的道德風險。 親屬關係難以作為降低道德風險的標準。 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實踐往往有瑕疵。 法律屬性複雜 人格權。 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器官捐贈之實務現況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的捐贈 負責機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2) 可捐贈/移植之器官:腎、肝、胰臟、腸、心臟、肺臟、骨骼、肢體、眼角膜、視網膜等。(施行細則第3條) 捐贈對象: 屍體:由全國分配系統(登錄中心)分配。 活體:成年人可捐贈給五親等以內血親、配偶;肝臟另有特殊規定。(本法第8條) 統計數字:1997~2007年,健保給付器官移植3875件;累積等待移植病患約7,000人;每年捐贈者約1百餘人。 境外接受移植:醫師不得介入。 器官捐贈之實務現況 不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約束之「捐贈」 捐血 精卵、胚胎捐贈(人工生殖法第22條) 捐贈臍帶血(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 檢體(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 大體捐贈 醫療廢棄物??? 器官捐贈之實務現況 人體器官之保存(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2009.2.2 ) 第2條: 「以移植為目的,從事人體器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或保存,應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 生殖細胞之保存依人工生殖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法人、醫療機構、研究機構(以下統稱機構)得申請設置保存庫。 前項設有保存庫之機構,應置醫學主管與品質主管。」 第12條:「保存庫之設置及運作,應符合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優良操作規範(如附件)。」 器官捐贈衍生之法律問題 客體面:器官的特性產生以下議題 器官的再生潛力 衍生實體 衍生智慧財產 器官的多重法律性格 人格權 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器官捐贈衍生之法律問題 主體面:多方參與可能發生利益衝突 捐贈者 家屬 醫療機構 研究機構 MTA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要解決的問題 器官再生潛力衍生之法律問題 有再生能力的器官衍生之組織 器官若享有財產權,屬於動產。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民法第69條第1項)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1項) 若器官與人體分離後,另有所有權人,由該所有權人取得衍生實體之所有權。 問題:原主人是否能主張任何權利? 器官具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性質 人格權問題 對已脫離人體的器官組織進行利用,有沒有人格權的疑慮? 原主人或家屬,有沒有可能主張禁止後續或相關利用? 智慧財產權問題 特定器官組織所包含的生物資訊,智慧財產權歸誰所有? 如果歸屬醫師或研究機構擁有,原主人或家屬,有沒有可能主張參與利益分享? 未來展望 醫療技術的進步與生物科技的蓬勃,已將人體器官及組織之利用推入另一個全新的境界。 未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所架構的管制系統將會無法完整規範捐贈者與醫療機構間之法律關係。 醫療機構在取得(接受捐贈)器官的過程中,如果預先注意相關問題,將來對於衍生利用才有更大的揮灑空間。 THE END 歡迎踴躍提出問題! mannli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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