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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第八課 應用行政法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貳、交通事故的處理 参、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 肆、國家賠償與補償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一、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要推手:警察 1.日治時期 十九世紀末,從日本殖民 臺灣開始,即仿效西方國家的 例子,在臺灣設置了警察機構 ,由警察直接管控包括治安在內種種人民的日常 生活。但是,在殖民社會的警察權限又不重視殖 民地人民的權益。在缺乏適當行政法制來規制警 察的情形下,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就受到濫權的警 察侵害。 2.現今臺灣社會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舉凡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都是警察的任務。他們不僅必須查緝犯罪,更有維持交通秩序、協助救災、維持集會遊行秩序等等各式各樣的功能。 二、從違警罰法到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交通秩序等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微的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 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2006年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 1.妨害安寧秩序  【案例】 某甲的汽車警報器在深夜裡突然鳴叫不停,吵到鄰居,經民眾向警察舉發,被科處罰鍰。然而,某甲認為自己雖是車主,但因住在6 樓無法聽到警報聲,不是故意不處理,且第二天一早下樓查看,發現車頂有凹痕與腳印,認為是因為小偷攀爬車頂上樓行竊,才導致警報器鳴聲大作,因而不服警察處分,提出異議。 處罰: 因為某甲的汽車警報器不停鳴叫,發出噪音,造成他人困擾,因而被警察認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秩序,未善盡保管責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科處罰鍰。 2.妨害善良風俗  【案例】 某乙於某次運動會比賽之游泳池內,以加裝具透視功能濾鏡之攝影機,拍攝場內著泳裝之女子,被人發現逮交警方,裁處罰鍰,並沒入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之攝影機及錄影帶。 處罰: 某乙於游泳池內,故意以特殊設備窺視他人隱私,被逮獲送警。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某乙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其隱私,處以罰鍰,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他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使用之整組攝影設備。 3.妨害公務 【案例】 某丙於警察臨檢網咖時,拒絕提示身分 證件、亦不願陳述,同時,還揚言自己認識 的大官很多,有本事搞死值勤員警,並以手 不當推開員警,被警方當場移送法院。 處罰: 某丙於警察值勤時,揚言對員警不利,並有徒手推開員警的不當動作。此種舉動,尚屬輕微,還沒達到刑法妨害公務罪裡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是,確實對員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因此,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移送法院處以罰鍰。 4.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案例】 某丁無正當理由,在路上尾隨心儀的B女達五十分鐘之久,該女不堪騷擾,報警處理。 處罰: 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由於他並無正當理由、一路跟追,經勸阻不聽,而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三、臨檢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大法官對臨檢的解釋    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為。    (二)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 1.臨檢的地點:原則上,臨檢只能在公共場所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咖啡館等。或是大眾交通工具,例如:火車、捷運等,也可以是警察進行臨檢的地點。  2.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欺騙,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3.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泛以維護治安之名進行臨檢,必須握有足夠的事證,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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