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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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建设施工管理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钟汉华 二○一○年十二月 主要内容 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3.工程建设法人责任制 4.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5.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施工管理 6.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7. 工程建设监理制 8.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9.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规定:凡是中央投资综合指标超过每平方公里20万元(含2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要全部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应结合项目特点,确定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县级、地(市(州))级水利(水务)局、省级水利厅(局)和流域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招标投标。对全部由中央投资、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淤地坝、坡面水系、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多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四结合”,实施过程中管理体系健全,做到了“工期、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水保[2007]210号)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制度。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地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项目所在地的流域机构负责督导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对地方项目,省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及有关流域机构备案。水利部可视情况委托有关流域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以及没有提交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拟建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和初步说明。建设单位通过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向国家推荐项目,供国家决策部门选择项目,也是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的主要文件和依据。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是投资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可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3)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建设进入设计阶段。 我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一般是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一个建设项目在完成了上述各阶段的工作后,就可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小型项目则按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安排 。 (5) 施工准备 组织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满足如下条件,就可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6)施工阶段 施工是设计意图的实现,也是整个投资意图的实现阶段。在施工准备就绪之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开工条件规定: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复,施工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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