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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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 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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