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飞:《并购重组涉税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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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飞:《并购重组涉税专题》

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 重组 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关于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原规定(已废止)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税【1997】 77号)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8】 97号) 现规定 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特别审批的国有企业” 财税【2008】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59号文相关说明 1、借鉴了美国和欧盟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规则。重组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原则符合国际通常做法。 2、就《实施条例》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汇总情况中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认真进行了研究,并结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等做了修改。 3、最核心的内容是: 针对企业重组业务制定区别于一般的资产买卖业务的特殊税收规则。 从经济实质分析,企业重组业务实际上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业务构成。普通的资产买卖是单项资产的交易;而企业重组实质上是大规模资产交易的组合。 从资产买卖的一般税收原则出发,企业的各项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全部资产交换都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企业重组虽然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且主要是非货币性交易。 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即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需另筹资金纳税。因此,如果不制定针对大量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重组适用的特殊税收规则,企业重组可能因为税收成本而实现不了。 4、企业重组特殊税收规则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制定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规则时一般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 很多国家税法中一般都将企业重组分为需要对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改组”和对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无税改组”。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规则,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的技术方法。企业的各项资产如果不确认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就必须保持不变。 改组能否享受暂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待遇,与重组交易的补偿方式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重组的法律形式。 一般税法规定的“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 (1)企业转让资产后,受让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2)转让资产的企业或其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具有“权益的连续性”; (3)重组中涉及的现金流量很少,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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