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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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 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 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 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页) 第七条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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