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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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作者:李云波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学术论坛 2008 年第 8 期(总第 211 期) 内容摘要: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 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 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 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 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 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关键词:器官移植;物权法;物 [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8—0074—06 正文: 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 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 入和全面,并进而更理性地把握它。本文选取的角度是物权法。能否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纳 入物权法领域进行讨论,如果能的话,这种讨论有何意义?我们如何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认识 人体器官本身及人体器官移植这一过程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的规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于 人体器官的移植过程?这些都是本文所拟讨论的。 一、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如何可能? 提到物权法与人体器官移植,一般认为二者不会产生什么联系。更多的人在直觉上认为 民法领域中可能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对应的部分是人身权法而非财产权法,这其中既包括身份 权法,如对尸体器官移植应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又包括人格权法。人们大多把活体器官 供应者同意器官移植的行为视为其行使人格权的行为。人们通常不把器官移植问题从财产法 的角度去考虑,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人体器官——无论是脱离人体的还是未脱离 人体的,基于伦理因素都不能视为财产。即使人们迫不得已要在财产法领域内寻求解释,也 多勉强把这一活动从合同法而非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加以解释。然而无论是从人格权法的角度 去考察还是从合同法角度去考察者,都仍然不免会留下理论盲点:第一,合同法角度只解决 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但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意思表示一致缘何是合法且有效的,尚须从当 事人何以有权处分所涉器官的角度来论证。当供体是活体时,我们可以把这种意思表示的合 法性来源归结为供体人格权的正当行使。但当器官供体是尸体时,由于死者权利能力已经终 止,其遗体本身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用死者本身的人格权来解释对所涉器官的处分权问题。 至于其近亲属的人格权是否能够及于该死者的尸体及其器官在理论上尚存在疑问,这就使得 在关于尸体近亲属乃至社会何以有权决定尸体为器官移植的供体的问题上,从人格权角度加 以解释显得力不从心。第二,二者都不能对被移植的对象——器官本身的法律地位提供合理 的解释。对活体供体而言,一般都运用人身权理论来解释供体的同意行为的效力来源,把人 体器官视为身体的一部分,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当该器官脱离人体之后其处于何种法律地 位,如何来看待人体器官移植这种合同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人身权理论并不能提供有信服 力的解释。因此有人便笼统地说,由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过程比较快,器官与人体相脱离的时 间并不长,探讨此时人体器官的法律地位并无意义。很显然,这是一种故意忽略或逃避问题 的态度,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对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便会对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作出更为精细与 合理的解释。但从该角度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便是:可否把人体器官视 作“物”,如果可以,其依据何在?文章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器官 可以成为物,但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视为物,从而对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理由在 于: (一)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民事属性 尽管 2007 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更多的属于行政规范而非民事规范。虽然如此,立法者并不否认人 体器官移植的民事属性。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对涉及人 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 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① 。物权法应属于这里的“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范围。既然 人体器官具有民事属性,那么它在哪些条件下具有哪些民事属性,就需要我们分别从民法的 各领域如人格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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