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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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三级医院,具备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诊疗科 目登记。 (二)近5 年未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定的行为。 二、具备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场地、 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一)移植病区。肝脏和肾脏移植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 普通区和隔离区设置符合要求;各病区核定床位30 张以上。心 脏移植和肺脏移植需各设置5 张专用床位,胰腺移植与小肠移植 需各设置2 张专用床位。移植病区设备配置齐全,每床单元设置 符合要求。移植病区应当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 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二)重症医学科(ICU 或TICU )。设置符合原卫生部《重 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向 合理;设置监护病床为移植病床的15%-20% ,基本设备设施配 备符合要求。 (三)手术部。设置符合原卫生部《手术部(室)管理规范 (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 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向合理;净化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80m2 ;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四)临床实验室。开展生化、血液、免疫、药物浓度、病 原体、组织配型和移植病理检查。 (五)血液净化室。血液透析机30 台以上,连续性肾脏替 代治疗机(CRRT 机)5 台以上;具备完成常规透析、床边透析、 血浆置换、单纯超滤等技术能力。 (六)脑死亡判定条件。具备独立开展死亡判定相适应的场 地、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其中,脑死亡判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脑 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儿童质控版)》的相关要求。 (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独立成立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联合 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 ),具备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保存 维护与运输全流程教学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 括: 1. 场地:业务工作区域布局符合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要求; 器官捐献者维护单元不少于4 个,具备重症监护的仪器和设备; 固定的OPO 办公室;器官捐献者家属接待室及休息场所;器官 获取培训教学场地。 2. 设备与设施: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症监护必须设备; 便携式脑电图、体感诱发电位等神经电生理检查设备;便携式床 旁彩超、体外膜肺氧合机(ECMO)、人工肝或器官体外灌注保存 修复设施设备;器官获取器械、器官保存箱、灌注液、保存液、 纤维支气管镜、药品、耗材等;专用车辆,包括人体器官移植协 调员专用通勤车、器官捐献者转运车(配备呼吸机、ECMO 等)、 器官获取手术专用车、器官运输专用车;信息化设备,包括信息 报送和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等设备;器官获取培训教学设施,如模 拟人等。 (八)具备进行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三、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一)人体器官移植培训导师。至少有5 名培训导师,其中 至少2 名为主任医师。培训导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10 年以上,具有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近3 年累计主持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大于100 例,或肝脏 移植手术大于30 例,或心脏移植手术大于10 例,或肺脏移植手 术大于5 例,或胰腺、小肠移植手术大于2 例;未发生二级以上 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近3 年内未发生违反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利用医疗 卫生服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脑死亡判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质 控评价中心培训合格证书的脑死亡临床评估医师不少于4 人;脑 电图评估、诱发电位评估和经颅多普勒超声评估医师或卫生技术 人员各不少于1 名。 (三)OPO 人员。专职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护工作人员不 少于5 人;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 专业协调员不少于4 人;重症监护、抢救技术的中、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少于3 人;取得重症监护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的执业护士不少于3 人;专职从事人体器官获取、分配与共享数 据上报专业人员不少于1 人。 (四)其他人员。呼吸内镜、麻醉、护理、医学影像、检验、 病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较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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