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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于公共工程影响 - 营建管理研究所
公共工程於契約中變更設計原因及影響之探討 指導教授:李建中 博士 學生姓名:洪秀珍 學號:953205013 系所:營建管理研究所 2007/01/04 簡報大綱 研究動機及目的 文獻回顧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分析與建議 結論 參考文獻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藉此了解變更設計的種類、產生之原因及產生爭議與影響並 思考如何以契約來防範變更設計時衝突的發生。 文獻回顧—變更設計(1/6) 文獻回顧(2/6) --合約變更之程序 文獻回顧(3/6) --政府公共工程變更設計原因 文獻回顧(4/6) --變更設計之責任歸屬 文獻回顧(5/6)--變更設計之影響 1.工期 (Duration) 2.成本 (Cost) 3.品質 (Quality) 4.安全 (Safety) 文獻回顧(6/6)--變更設計之影響(續)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與變更設計之 相關作業規定依據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務稽查條例 審計法實行細則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 政府採購法實施 變更設計主要作業權責 政府採購法實施 變更設計主要作業權責 政府採購法實行後之變更設計作業精神 興利與防弊兼具 隨時稽查 分析與建議 結論 變更所產生的數量增減必須於原契約做適當控制。 應明文規範變更之條件與補償辦法。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須妥善管制。 工程人員素質之加強。 基於必要性與合法性為考量,決定變與不變的策略。 建立系統化及透明化作業。 參考文獻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契約要項 辛其亮,〈公共工程變更設計之責任問題〉,營建知訊,第118 期,頁3-7,1992年7 月。 林家煌,公共工程工期受變更設計影響,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90年7月。 阮亞詳,政府公共工程與審計稽察程序的探討,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91年6月。 許世明,「營建工程契約中變更設計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 * 重大公共工程制度的設計,常以防弊為考量 無法抑制低價搶標的風氣 業主制度面缺失 顧問公司專業技術及管理能力不足 承包商素質參差不齊 財務結構不良 變更作業,困難重重 變更設計之定義 發包前所設定的契約條件無法完全與實際的狀況符合,因此必須依照執行工程的實際狀況做必要的調整或變更。 變更設計條款規範之目的 賦予業主的權利、承攬人依循變更設計的程序取得相當的補償。 得由甲方業主、監造顧問,或乙方承包商等任何一方提議辦理合約變更。 赴實地現場瞭解問題。 分層授權核定 ;核定變更後以正式「合約變更通知」通知承包商。 編製合約變更書後,交由承包商簽認。 經承包商簽認之合約變更書,應逐級陳核,分層授權核定。 檢送有關資料陳報上級逐級審核與核定。 經核定之合約變更書,檢同有關文件資料,報陳審計部備查。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6款條文及工程契約相關條款規定。 1.規劃設計未周延 2.地質因素調查不足 3.安全考量欠理想 4.災害或災變之發生 5.法令修改 6.決策變更 7.需要使用 8.百姓之陳情或抗爭 9.價值工程因素 10.趕工因素 原因 處理方式 視合約而定 不可抗力 予以工期展延及視情形給與額外費用 歸責於業主 不予將工期展延或給予額外費用 歸責於承包商 類型 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層面廣且深其主要影響的對象 工期 成本 品質 安全 品質與安全 (不可量化或難以量化) 變更設計改變而衍生之額外影響 間接影響 工期與成本(可量化) 變更設計 直接影響 影響對象 發生原因 若繼續對變更設計造成之影響加以探討,則可分為以下兩類: 變更設計後工程金額 主辦機關核定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備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備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備 一定金額以上 主辦機關核定 - 主辦機關核定 - 未達一定金額 變更金額 未達一定金額 變更金額 達一定金額 變更金額 未達一定金額 變更金額 達一定金額 10%以下 10%以上 變更金額/合約總價 註:一定金額係指新台幣五千萬元 前 新增項目 上級機關核准 上級機關核准 主辦機關核定 上級機關核准 (或主辦機關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並定期查核檢討,免個案核准) 上級機關核准 (或主辦機關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並定期查核檢討,免個案核准) 主辦機關核定 契約既有項目 達查核金額 達公告金額但未達查核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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