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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标准(试行)
南京市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标准(试行)
一、单位风险等级划分
1、一级风险等级: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kg(含)以上的;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2、二级风险等级: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含)至1000kg的;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3、三级风险等级: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以下的;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二、从业人员要求
年龄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品行良好,无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前经过专业培训,有培训学习和考核合格记录;熟悉了解岗位所接触剧毒化学品的理化性质与危害特性,掌握相应知识,发生意外时能妥善进行应急处置,能熟练掌握技防系统的使用操作等。
三、管理制度
1、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采购、仓库保管、领取、使用、巡查各环节)及人员岗位职责。
2、保卫值班室规章制度。
3、技防监控管理规定。
4、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演习规定。
四、台账资料
1、剧毒单位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台帐。
2、剧毒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设施测试、维护、保养台帐。
3、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4、省厅五本台账:
(1)《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
(2)《剧毒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存登记本》
(3)《剧毒化学品供销单位登记本》
(4)《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装订本》
(5)《剧毒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
5、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每年一次)演练台账。
6、剧毒化学品单位内部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
7、技术防范系统台账:包括验收合格文件、技防产品、设备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8、值守人员值班、交接班台账。
五、实体防范要求
1、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的建筑结构、配电设施符合治安防范、消防等要求;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敞开式存放场所(部位)等不宜单独设置保卫值班室的,单位总值班室等其他房间可兼用为保卫值班室,其监控中心宜设在保卫值班室内。
2、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存入场所(部位)的防盗安全门应有永久性防盗安全级别标记,防盗安全等级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防盗保险柜应提供有效合格证明。
3、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剧毒警告标志。
4、一、二级风险的库房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顶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厚度不小于160mm。
5、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6、库房、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设置防盗栅栏。栅栏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实心钢筋或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相邻栅栏间隔应小于100mm,高度每超过800mm应在中点加一道横向栅栏。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7、敞开式存放剧毒化学品大型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六、技术防范要求
(一)一般技术防范
1、技术防范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348的要求技术防范所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相关标准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有关部门远程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接口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安装在有爆炸性质的剧化学品场所部位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不同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并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出入口控制设备供电不少于48h。
5、一、二级单位要求库房出入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
(五)电子巡查系统
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
2、电子巡查功能
(1)巡查部位和区域应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通过信号转换装置将巡查信息输出到本地管理终端上并能打印。
(2)对预定的巡查区域、巡查路线,系统应能准确反映巡查的详细结果;对每个巡查点应能准确反映时间(时间信息应包含: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3)巡查人员通过巡查地点时,按正常操作方式,采集装置应采集到巡查信息。
(4)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保证信息识度准确、可靠。
3、校时功能
(1)管理终端应能通过授权或自动方式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
(2)管理终端宜每天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
4、信息存储功能
(1)采集装置在换电池或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2)系统巡查信息在管理终端中保存应不少于30天。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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