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doc

国内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doc

  1. 1、本文档共18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内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内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6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7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2.8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9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10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1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1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2.15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2.16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2.17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 2.18 外贸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监督管理规定 2.19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2.20 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 2.21 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2.22 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国内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