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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临港南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 号嘉地中心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上市公
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6 年8 月4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 年8 月22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现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上海临港及各交易对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临港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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