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人寿新安心豁免保险费健康保险附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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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人寿新安心豁免保险费健康保险附约

安聯人壽 新安心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天 。 網 址: ;免費服務申訴 電話: ;傳真:  .tw ( ) 0800-007668 02- ;電子信箱 : (E-mail) 0800007668@.tw 給付項目: 身故、一至六級殘廢、重大疾病、生命末期豁免保險 費 97.10.20 安總字第971277號函備查 99.09.01 安總字第990919號函修訂備查 99.11.03 依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4號函逕行修訂 100.06.13 安總字第1000629號函修訂備查 101.12.26 安總字第1011711號函修訂備查 103.05.01 依 103 年01月 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逕行修訂 104.08.04 依 104 年05月 1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及 104 年06 月 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逕行修訂 105.01.01 依 104 年07月 23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號函逕行修訂 WPD-F01 -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安聯人壽新安心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前項主契約限為本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均係指主契約要保人,且不得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但續保且續保前保單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療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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