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主流化政策宣导简报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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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主流化政策宣导简报档

七大核心議題六 10/11 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 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顧服務與健康資訊。 * 七大核心議題七 11/11 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 簡報完畢,謝謝聆聽。 * 性別主流化政策宣導 共分6大項: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性別平等會」 「性別平等處」 「臺中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3 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第1條) 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2條) * 政府應有之作為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4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第6條)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3/3 政府應有之作為 3.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 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 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 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 政措施之改進。(第8條) 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第9條) 法規內容詳本府人事處網站 (網址:.tw/)/專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項下。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之歷史沿革1/4 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希望藉由本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之成立目的2/4 行政院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設性別平等會。 該會任務如下: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之運作機制3/4 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自91年2月29日開始,採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 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之成員及會期4/4 成員: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會期: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成立之目的1/3 行政院為了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在民國101年1月1號成立了性別平等處,作為我國第1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之職掌2/3 該處下設綜合規劃科、權益促進科、權利保障科和推廣發展科,將統合督導各部會和地方政府,落實各項性別平等政策及措施,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重點工作。 * 「性別平等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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