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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益

社會法益(一) 丁玉雯 一、實例演練 (一)小虎因高考落榜,心情鬱悶,打算縱火燒毀今年高中司法官的鄰居小獅家,某日,小虎持汽油潑灑小獅家的木門,並點燃打火機準備引火,不料正巧被家中的小獅發現,小虎應論以何罪?又若小獅雖成功燒毀該屋,惟小獅早已搬入司法官宿舍,該屋早已無人居住,小虎之罪又應如何論處?再若小獅心想家中老舊,燒掉正好可以重建,乃事前答應小虎放火燒屋,結果又如何? (二)小帥因高考榜上有名,心情大好,約三五好友至夜店狂歡,狂飲三打高粱後,因小帥體質特異,千杯不倒,毫無醉意準備開車回家,不料撞到路旁的拾荒婦,導致拾荒婦手腳嚴重骨折,右腿截肢,但小帥應一時害怕,加足馬力而去,10分鐘後被路旁臨檢站查獲,酒測值高達0.77mg/L,試問小帥該當何罪,若你是小帥的律師應如何主張?又若小帥均遵守交通規則,對事故毫無過失責任,又如何處斷? (三) 阿全因積欠賭債,乃密謀製造火車出軌其妻陳氏死亡以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固定鐵軌於枕石上之彈簧扣夾敲落、拆除魚尾鈑及錯開鐵軌則伺機讓陳氏飲用摻有FM2 之飲料,使陳氏昏睡後,再伺機將備妥之蛇毒粉末加水溶解後,注射入陳氏體內94年5 月4 日2057車次自強號列車2057車次伺機讓陳氏飲用摻有FM2 之飲料,使陳氏昏睡後,再伺機將備妥之蛇毒粉末加水溶解後,注射入陳氏體內95年矚重訴1號判決) 二、構成要件分析 (一)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毀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行為客體: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①住宅:最高法院79台上1471判例: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 80年台上 字第90號 乙說:指行為客體於案發時段平時有人在內使用(最高法院88台上5411判決)。 ⑥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 (2)行為:放火燒毀。 ①放火:創造火源或助長原有火勢 ex.火上加油 Q.判斷標準?(區分實益: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分界) 引燃危險說:行為人將易燃物品,置於隨時可引燃之狀態,客觀上已具備燒毀行為客體之危險性。(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4201號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現供人使用 ②他人所有。 (2)行為: 放火燒毀。 (3)主觀要件:故意。 (三)第174條第二項-放火燒毀無人所在之自有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1)行為客體: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現供人使用 ②自己所有。 (2)行為: 放火燒毀。 (3)結果:致生公共危險。 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為已足。此項蓋然性之有無,應由事實審法院基於經驗法則,而為客觀之判斷Ex.高鐵、台鐵 Q.「現有人所在」如何認定? 甲說:著手時有人所在。 乙說:結果發生時有人所在。 丙說:著手至結果發生間,曾經有人所在。 Q.計程車、遊覽車是否屬之? (2)行為:傾覆或破壞 ①傾覆:傾倒、顛覆、覆沒等變更其固有之使用狀態。 ②破壞:使其安全效用一部或全部喪失。 (3)主觀要件:故意、過失 (七)第184條-損壞交通設備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行為客體 ①軌道、燈塔、標誌 ②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 (2)行為 ①損壞(搭配①之客體) ②他法:指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衝撞、傾覆、脫軌等情形而產生往來危險之行為。(搭配②之客體) (3)結果:致生往來危險 (4)主觀要件:故意、過失 (七)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行為前提 行為人須先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之情形。 (2)行為 不能安全駕駛。 Q.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涉及本罪性質之爭議) 抽象危險犯:不個案判斷,呼氣酒測值達0.25以上即係不能安全駕駛,呼氣酒測值達0.15未滿0.25需輔以異常駕駛行為(如蛇行等)即使不能安全駕駛。(102.6.11新修) 具體危險犯:是否屬不能安全駕駛,須個案判斷駕駛行為,不能僅以酒測值為標準。 (3)客體:動力交通工具 (4)主觀要件:故意 (八)第185-4條-交通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行為人 駕駛交通工具而肇事之人。 (2)行為前提 駕駛交通工具而肇事致人死傷。 Q.「肇事致人死傷」之性質?(區別實益:主觀上是否需有所認識) 構成要件要素說 客觀處罰條件說 Q.「肇事致人死傷」是否已有過失為必要? 肯定說:至少需具過失責任,始該當本罪。 否定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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