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关于“脑死亡”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北大法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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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脑死亡”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北大法宝

法国关于 “脑死亡”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张 凝;宋 青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第一部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的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布,“脑死亡”立法的问题再次提到了前台。法国于 1996年制定的关于 “脑死亡”的 法律规定中不仅包含了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还明确规范了技术人员和其操作程序,体现了其立法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有关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法;脑死亡标准;器官移植 张凝,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宋青,留法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重症监护科主任。 一 问题的提出 2003年4月14日的《北京青年报》以“首例脑死亡遭遇非议”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个事件:武汉同济 医院的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评估标准, 在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后,宣布了一位脑干出血的患者正式死亡。 “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 的脑死亡病历。”[1] 这一事件在当地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有人提出:“心还在跳,医院怎么能不抢救?”也有人质疑, “病人的心脏还在跳,分明是活着,怎么说死啦?”此事件当事人的家庭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同 济医院的医学专家认为,“脑死亡”已为医学界所承认,而且比“心死亡”更科学,做出上述决定是有科学 依据的。[2]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死亡”的标准是什么?以什么标准认定 “死亡”更科学?中国医学 界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 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 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于是,这种认识逐渐成为判定一 个人的 “死亡”应当以“脑死亡”为标准的理论基础。 由我国医学专家杨志寅主编的 《诊断学大辞典》对其的定义是:“脑死亡”是指枕骨大孔以上 包(括 第一颈髓)颅腔内全部神经元功能的不可逆性永久性死亡。[3]这一提法的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 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 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 [1] 方琳、周宜娣、蔡敏:“首例脑死亡遭非议”,载 《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14日A14版。 [2] 方琳、周宜娣、蔡敏:“首例脑死亡遭非议”,载 《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14日A14版。 [3] 杨志寅主编:《诊断学大辞典》,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承认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如美国、德国、芬兰、印度等。[4] 但我国法律在人的死亡标准的规定上至今还处在空白阶段。 在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脑死亡立法议案,认为现在国际医学界已 形成共识— 脑死亡标志人生命的终结,这样确定死亡标准具有五大积极意义,即节约医疗资源,扩大 器官供体来源,减少医疗经费投入,减轻病人家属的痛苦,规范不正规的医学行为。议案认为,“脑死亡 立法是对生命和科学的双重尊重”。[5]据悉,由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 准》草(案)和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草(案)两个文件已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脑 死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6] 为了使我国制定的 “死亡”标准更科学,了解、借鉴外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与实践是必要的。其中, 法国的法律与实践,颇值得我们重视。 二 法国关于 “脑死亡”的立法 在法国,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与有关器官移植的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976年12月22日,法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为医疗或科学研究目的而摘取人体器官 从(活人 身上和尸体上)的法律”,[7]并于1978年3月31日颁布了实施这一法律的78-501号法令。[8] 实践中,由于对人的 “死亡标准”有不同意见,于是,法国在 1996年就 “脑死亡”问题专门立法,明确 了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这就是法国政府于1996年12月2日颁布的第9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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