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 国家林业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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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1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年 月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北京 前言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关于的通知》(建标号),由负责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遵循优先保护分类的,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章:总则、。本建设标准对。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院(地址:;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及构成 3 第三章 建设条件 4 第四章 湿地保育工程 5 第五章 湿地恢复工程 11 第六章 科研监测工程 13 第七章 科普宣教工程 16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 20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类型、构成、工程量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其他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湿地保护工程项目。 第条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应在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全面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优先保护、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节能环保、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第条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宜与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不得改变自然景观格局。 第条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条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遵守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第二章 规模及构成 第条 工程规模按照湿地面积划分超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4个等级。对于形状狭长、地块相对分散,或区内人口较多、自然性较差的湿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规模等级。 表 湿地保护工程规模划分表项目规模划分条件要求超大型地面积≥0万公顷大型湿地面积万公顷(不含)中型湿地面积~5万公顷(不含)小型湿地面积万公顷第条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湿地保育、湿地恢复、科研监测、科普宣教。 二、湿地恢复工程由退化湿地恢复、湿地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等项目组成。 三、科研监测工程由科研监测、固定样地科普宣教走廊 第三章 建设条件 一、有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或有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文件。 二、有地方编委同意设立机构和批准编制文件,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三、管理机构拥有项目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监督权。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用地包括管理局、管理站(点)、检查站(卡)、科研监测中心(站)、科普宣教中心、道路等用地。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业务用房用地指标按照人均100m2计算。 二、科研监测中心(站)用地按照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 三、科普宣教设施用地按照访客数量、规模确定。 四、项目建设用地要取得用地许可和符合建筑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 五、林地内用地应符合林业辅助用地要求,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水源的保障条件,宜修建渠道、水坝、闸、小型泵站、引排水管线等水利设施。湿地生态补水项目的水源应优先选择城中水其次考虑水库、湖泊、河流等地表水,严禁采用地下水水源。 湿地保护建设项目中广场、道路的建设应雨水利用系统。 在湿地监测中应全面建设水质监测系统,并在湿地进水口、出水口及栖息地的核心区域设置水质在线实时监测设施。 第十条 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保护管理点的建设应在已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中建立。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局站和管理点。 二、湿地公园建湿地管理站和保护管理点。 三、湿地保护小区建保护管理点。 四、管理站最小管护面积不应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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