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为典权人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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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为典权人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学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二十八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第十二章房屋稅及契稅 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稅率 房屋現值、房屋之免稅、私有房屋之減稅 地下室及屋頂棚架等房屋稅之徵免、徵與繳 違章之處罰、契稅之意義及種類 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免稅項目、 契價之決定 契約之解除與契稅之徵免、房屋委建與合建 契稅之報繳、申報日之起算 房屋稅課徵範圍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之財產稅。 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謂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則指附屬於該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房屋頂樓增建之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外,並末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箱型冷氣機,因係活動式設備,故均不在課徵房屋稅之列。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所謂房屋所有人,指已辦妥房屋產權登記之所有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但新建房屋未經所有權移轉,應以營建申請人為房屋實際所有人。房屋設有典權者,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房屋所有地時,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負責繳納,其屬出租者,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稅率 住家用:1.2% 非住家用:營業用-3%、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2%或1.5%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使用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的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但高雄市一律自變更使用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房屋現值-1 房屋現值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亦即在其他稅目中所稱之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 (例如房屋座落地點、構造、層數)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之起算日,以台北市為例,規定如下: 房屋現值-2 (1)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故意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為申報起算日,如故意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120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房屋現值-3 (2)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3)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公有房屋之免稅-1 (1)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2)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3)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4)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5)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公有房屋之免稅-2 (6)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7)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8)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9)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10)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私有房屋之免稅-1 (1)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3)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4)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私有房屋之免稅-2 (5)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6)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嫖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7)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8)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私有房屋之免稅-3 (9)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者。 (10)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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