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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乐迪集团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好樂迪集團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1.目的
為預防公司內部性騷擾行為發生 ,建立事先預防之管道及事後處理之機制 ,特依 「性別工
作平等法」及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本辦法。
2.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求職者、派遣員工、產學生及建教生、技術生及實習生等 。
(上述者簡稱 「前揭人員」)
3.定義
3.1.性騷擾 :
3.1.1.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
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
影響其工作表現 。
3.1.2.雇主對前揭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
條件 。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 、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 ,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
擾風險類型辨識 、提供必要防護措施 ,並於事前詳為告知前揭人員 。
3.1.3.前項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
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3.2.就業場所 :由公司所提供 ,使前揭人員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
4.參考文件
4.1.性別工作平等法
4.2.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4.3.個人資料保護法
5.內容說明
5.1.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 ,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 、機會或方法 ,對前揭人員性騷
擾 ,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
5.2.前揭人員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 ,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
5.3.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置 ;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 ,以縱容論 。
5.4.公司致力防制性騷擾 、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前揭人員免於性騷擾 ,並應定期舉辦或鼓
勵前揭人員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 。
5.5.公司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
項 :
(1)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之維護或改善
(3)對行為人之懲處
(4)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5.6.申訴及調查
5.6.1.前揭人員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洽詢人力資源部索取 「性騷擾申訴書」。
(1)專用申訴管道 :
專線電話 :02-2769-5567#8622
電子信箱 :a00227@.tw
專責處理單位: 人力資源部
(2)其他管道 :如稽核室申訴管道等提出申訴後,轉專責窗口人力資源部統一處理 。
5.6.2.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 ,受理單位應做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
(1)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2)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申訴不予受理。
5.6.3.人力資源部受理申訴後,於五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調查、審議;小組成員為五人 ,
其中三人為勞方代表 ,兩人為資方代表 ,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
5.6.4.調查小組處理申訴案件 ,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並得依申訴人之
申請,進行調查 。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騷擾時 ,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 ,
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5.6.5.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時,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 ,應就該事實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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