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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制度失败(new)

第五章 制度失敗和 制度脆弱分析 Governing the Commons 2010.10.21 幾個案例 土耳其近海漁場- Bodrum and the Bay of Izmir 加利福尼亞地下水流域 斯里蘭卡漁場 斯里蘭卡水利開發工程 脆弱的新斯科舍近海漁場 (加拿大) 比較研究得到的教訓 第一節 CPR問題不斷的土耳其近海漁場 Alanya漁場建立管理規則,於近海漁場輪流捕魚,但具脆弱性案例 第一節 CPR問題不斷的土耳其近海漁場-Bodrum and the Bay of Izmir the Bay of Izmir Bodrum漁場-CPR競用的無效率 70年代,當地漁民原本使用小漁船捕魚,但政府卻鼓勵建造大型拖網漁船,吸引大量新的佔用者進入當地海域,到最後造成所有船隊的收入都低於該地區的捕魚成本(因為全年的捕魚總量大致不變,但每單位投入的捕魚量卻急遽下降)。 當佔用活動的邊際收益(MR)小於邊際成本(MC)時,就造成租金(rent)散失。太多的人被允許佔用資源,佔用者被允許的提取量經濟上最適(optima)的資源單位提取量,或佔用者過度投資於佔用設備,都會造成租金散失。 當地漁業合作社曾試圖調解不同形式捕魚者之間的衝突,但沒有成功。直至1983年合作社消失,留下六個不同的漁業利益團體(P.222)相互競爭。 Izmir漁場-CPR競用的無效率 1983年,當地亦有漁民的小漁船、利益集團的圍網漁船等設備。但Izmir是個大城,魚貨需求量大,造成漁場投資過度,過多的人追捕太少的魚。 當地CPR問題是:快速牟取經濟收益的機會大,漁民人數眾多,內部劃分為相互衝突的不同利益團體,不同漁業合作社代表不同利益團體,缺乏超越各利益團體之上的制度(整合或協調)機制。 不存在適當分配漁場資源、減少衝突、限制漁場作業密度的操作規則。 土耳其漁業制度失敗的原因-1 國家總體制度框架上善意的忽略(benign neglect)-立法要求漁民應領取執照捕魚,卻未限制發照數量 農業部制定限制規則(ex.禁止產卵季節時捕魚,拖網漁船在3海里內和海灣內捕魚),卻由內務部、漁村警察等負責,但在3海里內禁漁,缺乏強有力的執行。 在大海灣外地區,未嚴格執行「禁漁」措施,並給予融資上的支持,形同對拖網漁船的鼓勵,成為制度失靈之根源。 土耳其漁業制度失敗的原因-2 漁民未能通過自主組織防止租金散失的主要原因: 各漁業利益集團所使用的技術都不相同,限制某種技術使用,將使該團體獲得「超額利潤」,都非帕雷托Pareto最適。故,克服規模差異和技術差異的成本很高。(訊息成本高) 缺乏一個提供可降低成本、達成協議的論壇的政治體制,要形成自主組織的成本高。 第二節 CPR問題不斷的加利福尼亞地下水流域 Feather River 加利福尼亞地下水流域-1 大面積屬Mojave沙漠,並存在15個地下水流域 1950年代,成立Mojave水機構,並徵收土地稅,以支付水利工程的成本,確保整個地區獲得供水來源。 本該建立公、私企業,制訂多中心管理機制,協同解決水權議題,但在區域內部處理方式,卻是採取法律行動。1966年,受委任律師提起訴訟時,係因對於幾個問題未能達成共識: 該地區的地下水流域的關係為何?單一或一系列? 過度抽取地下水屬普遍或局部性問題? 地下水抽取者的地位是否平等,或具優先權? 行政解決方案的參與者,應包含哪些抽水者? 水權應否與未開發地區的土地所有權分離? 加利福尼亞地下水流域-2 由於未建立子區域的管理計畫,試圖以一個一體適用的方案,解決大而複雜的區域難題,其實不妥。其間,並未形成民間協會促進對於水權問題的討論,對於是否過度抽水和水權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自1974年終止訴訟後,其間衝突並未解決,但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限制地下水的抽取。 當人們不能規劃出能把複雜問題分解為幾個部份的機制、不能認識到不同利益的正當性時,即使擁有能夠解決問題的制度工具(規則),也未必真能解決問題。 第三節 斯利蘭卡漁場 Mawelle 下網的順序 斯利蘭卡漁場管理演化 1933年,海灘圍網登記32張,但並未限制維持此量。1940年,魚貨需求大增,漁網量增為2倍(71張),網價亦漲 企業大肆收購漁網,增加布網份額、機會、利潤,窮漁民收益微薄。 1948獨立前,英國人認可漁村領導人地位,只派遣一官員管理漁業事務,1965另立新職取代,但流動率高。且官員、村民勾結、設立選舉樁腳,挪用公款事端不斷。 統治者沒有為地方建立論壇,以供地方決定本質性選擇或是集體選擇。官員未執行限制圍網數量外部性的禁制規則,只是屈從於政治允諾、甚至阻撓漁民希望發佈規則的實施。 結果多數漁村是由一個企業購買當地海灘圍網的全部股份,形同勞力買方獨佔者,壓低工資。這種阻止實施反政治干預的舉動,削弱共用財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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