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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各级学校健康中心设施基准发布/函颁日期: 民国9年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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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各级学校健康中心设施基准发布/函颁日期: 民国9年0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20097665B號 令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一、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 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人力及資源,運用健康中心設施提供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 病處理、衛生諮詢、協助健康教學,並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三、 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設備需求量,特殊教育學校依學生特性酌予補充,以符合 實際需求。 四、 健康中心設備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管理。 五、 學校聘有校醫與藥師駐診時,依相關規定另行增加所需空間、器材及藥品等設施。 六、 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由已成年或有行為 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 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八、 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 (一) 一般環境: 1. 健康中心應設於校園中心,地點適中、環境幽靜、採光及通風良 好。為便於傷 病師生使用及救護車、擔架、輪椅進出,應位於一樓,並設置無障礙空間。 2. 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並於施行健康檢查 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 3. 健康中心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約六十三平方公尺)為原則 ,並視學校總 學生數酌予增減。 4. 學校健康中心宜鄰近廁所,其面積達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宜設置浴廁設 備。 (二)內部設計:應包括下列功能區域: 1.辦公區。 2.健康檢查及診療區(含傷病處理、口腔保健、健康諮詢等功能) 。 3.觀察室(依男女生分開設立為宜)。 4.健康教育資料區。 5.洗滌區或簡易洗手台及其設備。 6.儲藏空間。 九、 設備: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符號○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 △指建議各級學 校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 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設置,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設 置):(詳附件一) (一) 辦公室設備: 1 (二)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三)保健、傷病處理耗材: 十、 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 (詳附件二) 十一、 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詳附件三) 十二、 補充規定: (一)本基準所列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係以單一校區作規劃,學校有分校或多校區, 應個別設置。 (二)本基準所列相關器材,得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隨時維護及注意有 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三)除本基準所列之項目外,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其他項目。 (四)本基準所附相關器材圖片提供參考。 (五)採購之藥物應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等事項,除學校 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第 9點規定 .doc 附件二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第 10點規定 .doc 附件三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第 11點規定 .doc 附件 -相關器材圖片.doc 2 九、設備: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符號○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指建議各級學校 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 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設置,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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