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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变迁及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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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变迁及效力

* 機構裁併:因機構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規定事項已完成: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實行之必要者。 有關法規之廢止:失去其依據而沒有單獨實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定: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明示廢止: 法律本身訂有施行期限,其期限屆滿者。 於新法中明定廢止者,或經立法院決議廢止。 默示廢止: 法律所規定之事項或施行區域完全廢止消滅者。 同一名稱性質之法律有新法公布者。 * 法律的制定、變遷及效力 一。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程序 提出 審查 決議 人民 立法委員 各院機關 政黨政治因素 程序委員會 三。提付表決 二。實質的討論 一。提出與開始 地方議會雖有立法權 稱 立法事項 不得稱 法律 法律的公佈與施行 法律的公佈 立法院 總統府 行政院 覆議權15 民眾 副署 核可10 法律的施行 法律施行者 法律猶豫期間 EX:國家賠償法 公佈日期: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日 實施日期: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 法律的施行 同時施行主義 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的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生效日,應將法規公布日當日算入。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EX:新法晚一步,酒駕殺女醫 異時施行主義 同一法規,並非全國各地同一時間施行。 EX:戒嚴法 法律的變遷 法律的修正 法律的廢止 法律的失效 程序 提出 審查 決議 修正 廢止 失效 立 法 院 人民 立法委員 各院機關 法律的修正 原因 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律修正之程序 EX:立法院火速修法 法律的廢止 廢止的原因 機構裁併 規定事項已完成 有關法規之廢止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定 程序與方式 明示廢止 默示廢止 失效 三日失效 定期失效 利益保障 「從輕」原則 法律的效力 時的效力 公布廢止(同前) 當然廢止 期限已滿/延長期限 法律不溯及既往 維持穩定/保障權益/維持尊嚴及威信 新法舊法 地之效力 屬地主義 例外 EX:英國商人在台灣酒駕撞死人逃跑 人之效力 屬地主義 為主 屬人主義 為輔 事之效力 刑事上 民事上 行政上 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機關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二十人以上連署) 人民遇訂定或修改法律 審查 政府機關提出的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 由於政黨政治因素,許多法案,雖經行政機關提案後,仍無法進入院會討論 決議 第一讀會的功能僅在表明法案的提出與開始,屬於形式宣讀,不進行實質討論 第二讀會對於法案進行實質的討論,是立法最重的階段 第三讀會不得進行實質討論,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 立法院法律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唯有行政院有覆議權,為我國非常特殊的體制 * 法律施行者: 指法律公布後,產生實際規範效力 法律猶豫期間: 通常法律公布至施行生效,常經過一定期間,此稱為法律猶豫期間。猶豫期間是法律施行準備時間,一方面給政府充分時間作法律施行的準備,另一方面給人民時間適應。 * 戒嚴法適用於戒嚴時期內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內,但因各地接戰時間不同,戒嚴生效時間亦不同 * 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機關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二十人以上連署) 人民遇訂定或修改法律 審查 政府機關提出的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 由於政黨政治因素,許多法案,雖經行政機關提案後,仍無法進入院會討論 決議 第一讀會的功能僅在表明法案的提出與開始,屬於形式宣讀,不進行實質討論 第二讀會對於法案進行實質的討論,是立法最重的階段 第三讀會不得進行實質討論,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 立法院法律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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