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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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2、关于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采用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3、调查取证程序 (1)证据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特征:一是客观真实性;二是内在关联性;三是合法性。 (3)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⑧现场笔录。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用地:  《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变相扣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二)交通行政复议的原则 1. 合法的原则。 2.及时的原则。 4. 便民的原则。 6.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8.一事不再理原则。 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三、 交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不复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不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五)认为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六)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受理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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