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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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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号远洋大厦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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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0 FAX 8610 E- eoffice@
电话 :( ) 传真 :( ) MAIL :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5-035 号
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 年6 月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6 月14 日收到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2%)提交的《关
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董事会相关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函》。董事会同意股东的提议,于2017 年6 月16 日召开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确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修
订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及
摘要(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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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决定
将上述议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除此之外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其他列明的议程
进行修改。本次大会于2017 年6 月27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
92,556,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2%。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55 人,代表股份18,035,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7 人,代表股份110,59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2%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75 人,
代表股份32,59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8%)。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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