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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98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883.33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3 月,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联合金
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金属”)、自然人王贤中以及成都西南
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南金属”)的合同纠纷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豫0181 民初1547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 年3 月2 1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临2017-032 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豫0181 民初1547 号《民事
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1、 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 600 万元,并从
2014 年3 月5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 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 年3
月5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583.333333 万元,
并从2014 年3 月13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 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
1
年3 月13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被告联合金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700 万元,并从2014
年3 月16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 向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 年3 月
16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 、对西南金属位于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的铝卷涂装单涂生产线
(1300-50-0.05 )2 套、铝卷涂装单涂生产线(1300-50-0.5 )1 套被依法折价或变
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联合金属不能清偿公司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的范围内,
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王贤中在上述抵押资产被处理后不能清偿公司上述借款本息、违约
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联合金属追偿。
6、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800 元,由被告联合金属、西南金属、王贤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需要
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公司将及时公告本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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