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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1
证券代码:835030 证券简称:欧歌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6 月20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乃全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明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
务所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同庆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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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11
4. 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5年6月8 日,原告与被告一的江苏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一将社会治安技防系统建设数据中心
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价为9470000
元,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余款扣除2%的质保金待竣工验收
后一年内付清,尾款2%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1月25 日,
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又签订了一份《协调会备忘录》,约定:1、
合同金额调整为8884455元;2、标的工程验收完成的时间不得超过原
告提出申请日期的10天,逾期不予验收视为工程合格;3、验收合格
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提交结算书及结算资料,被告于2016年3月30 日
前审核完毕,逾期不予审核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则按照原告送
审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后涉案工程于2016 年1 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原告于2016 年2 月
26 日向两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书,确定该工程造价元。按
照合同约定两被告应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工程款的85%,即
9796425.1 元;于 2017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8%,即 9 元。但两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7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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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11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94701.90 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171393.41 元(按
年利率4.75%计算从2016 年2 月1 日起暂计算至2017 年6 月15 日,
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诉讼请求计算明细);标的额:
3866095.31 元
3、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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