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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5
证券代码:870149 证券简称:正栩影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于2017 年5 月26 日、2017 年6
月1 日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2017-027》。因原被告双方
已达成和解意向,公司作为原告已于2017 年05 月27 日向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于2017 年7 月3 日收到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法民事裁定书,案号为 (2017)浙0302 民初2642 号。现本
公司作为案件原告对此次撤诉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3 月6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温迪东路14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榕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敖祥立、张瑞根,上海市浩信律
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7-035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东阳横店张艺兴影视工作室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艺兴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三)基本案情
2015 年中下旬,原告投资拍摄电视剧《毕业季》,与被告签订《演
员聘用合同》,聘用乙方艺人张艺兴为该电视剧第一男主角。合同约
定被告方演员出演本剧的拍摄周期、演出服务费、支付时间和支付账
户等内容。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 年8 月24 日向约定账户支付服务费
总额的20%,即1,300,000 元。后合同未实际履行,已支付的费用也
未退还。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于 2016 年4 月18
日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300,000 元,并自2016 年4 月18 日之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返还时止;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5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0 元;
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公告编号:2017-035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案原定于2017 年6 月9 日09 时00 分,与温州正栩影视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诉何英案案号:(2017)浙0302 民初2645 号,一同开
庭。现原被告经协商,了解到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对合同的履行
形成误解,双方经沟通后,原告已于2017 年5 月27 日向温州市鹿城
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7)浙0302 民初2642 号的起诉。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 年5 月27 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2
民初2642 号,结果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和解协议暂未签订,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
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避免对公司、子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和解协议暂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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