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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冶美
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公司章程进行
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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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
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
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
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
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
2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
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
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
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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