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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工程验收与移交-贵州地质环境监测院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发布 ××—××—××实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目 录
前 言 II
1 总 则 1
2 术 语 1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2
3.1 监理单位 2
3.2 监理机构 3
3.3 监理人员 3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5
4.1基本工作程序 5
4.2 主要工作方法 5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7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8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8
6.2工程质量控制 8
6.3工程进度控制 11
6.4工程投资控制 12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4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5
6.7工程信息管理 18
6.8监理协调 20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20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3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23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2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38
附录E(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3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系列表格 40
条文说明 67
1 总 则 68
2 术 语 68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68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9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9
7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
前 言
为使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地质灾害调查及勘测设计水平、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参考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结合贵州实际编写而成。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等7章,资料性附录A、B、C、E、E。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勘察规划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有色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光祥、陈玉奇、沈春勇、杨秀江、杨兵。
本标准经赵国宣、丁坚平、魏康林、谢树庸、刘仁义、伍锡举、莫安儒等专家审查。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1 总 则
1.0.1为统一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标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指导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在贵州省境内进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所实施的工程活动的监理。
1.0.3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相关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划分为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
1.0.4 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大型、大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中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小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以上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
1.0.5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涉及相关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也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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