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加强绿建筑推动金门政府申请奖助计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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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加强绿建筑推动金门政府申请奖助计画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簡介 簡報完畢 恭請指教 新竹縣政府 .tw 金門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103年9月15日 報告人: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一、建築管理之目的 二、施工管理之目的 三、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拆除工程之施工管理 五、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六、新建建築工程竣工之要件 七、施工管理之迷失 八、竣工後巡查管理 結 語- 簡報大綱 建築法第一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維護公共安全 (二)維護公共交通 (三)維護公共衛生 (四)增進市容觀瞻 建築管理之目的 一、追求優質的施工品質 二、如期的在預算內完成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之人員角色:計有1.起造人;2.承造廠商;3.專任工程人員;4.監造建築師;5.工程主辦機關;6.建築工程主管機關;7.設計建築師;8.送件人員;9.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其他(專業技師)等共計約10類人員。 施工管理之目的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 起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2.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 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3.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 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 與責任。 4.建築工程案件中除申報施工勘驗事項外,皆由起造 人會同相關人等辦理。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二)?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1.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建築師為限。 2.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 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 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建築師並負 連帶責任。 3.監造建築師應依法督導承造人按圖施工。 4.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同者,案件如需辦理變更設計 應由原設計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三)??承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營造廠商為限。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 工業。 3.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造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 責施工。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 1.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 之施工責任。 2.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現地查驗時應親 自到場。 3.公有建築物造價達5000萬以上應設置工地主 任。 4.每一案件得請假一次,委託具相同資格之專 業技師出席。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三、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四、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 條例 五、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六、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等共計7條條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39.41條等共計2條條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6.67. 68.69等共計13條條文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70.70-7.77-2等共計6條條文 第八章 罰則 第3條等共計7條條文 第九章 附則 第102-1.103條等共計2條條文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一)建築線(含道路) (二)停車空間 (三)防火間隔 (四)樓梯規定 (五)窗台高度 (六)陽台高度及形式 (七)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八)衛生設備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三、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一)第 十五 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 (二)第 十六 條 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工程告示牌 (三)第 二十 條 開工之認定 (四)第二十一條 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五)第二十二條 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 (六)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竣工尺寸、高度誤差 (七)第三十一條 建築物主要設備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 (一)第 五 條 擬定餘土處理計畫 (二)第 七 條 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事項 (三)第 九 條 餘土處理紀錄表送請該主管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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