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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2013年下文献综述
六、主要参考文献 方红星,金玉娜. 2011. 高质量内部控制能抑制盈余管理吗? —基于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经验研究.会计研究,8: 53 ~ 60 夏立军.2002.国外盈余管理计量方法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4:35 ~ 40 杨有红,陈凌云. 2009. 2007 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 会计研究,6:58 ~ 64 张军,王军只. 2009. 内部控制审核与操纵性应计项—来自沪市的经验证据.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 92 ~ 96 张龙平,王军只,张军. 2010. 内部控制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基于沪市A 股公司的经验究.审计研究,2: 83 ~ 90 第二篇: 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 作者:毛新述 孟杰 (管理世界2013年第11期) 一、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总结和分析,作者发现,法律和监管制度因素是影响诉讼的主要因素,除此以外,自愿信息披露和盈余管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公司诉讼发生的可能性与诉讼成本。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特别是法律和诉讼风险。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的实施有利于强化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实施,从而降低公司的诉讼风险。 内部控制实施可以通过改善盈余和信息披露质量来降低诉讼风险。 假设: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内部控制越有效,公司诉讼风险越小。即,内部控制越有效,公司诉讼次数和涉诉金额越低,对公司的危害性越小。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研究样本为2008~2010 年沪市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此样本,源于两个理由:首先,从沪深两市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看,两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深交所于2007年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该所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其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直是强制要求披露。尽管2006 年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该所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其后的2007 年和本文样本期间内,上交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要求改为自愿披露。 其次,按照信息理论,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为了将企业内部控制优势转化为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优势。当投资者无法区分不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企业就会通过提供额外的信息来帮助投资者决策。因此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可以作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替代测度,而强制性披露本身无法传递这一信号。 (二)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 为了检验内部控制对公司诉讼风险的影响,本文借鉴杨德明、林斌、王彦超(2009),杨德明、王春丽(2009)等的研究,以内部控制指数(Inc1)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Inc);此外,为了确保结论的稳健性,文中还借鉴张然等(2012)的研究采以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Inc2)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Inc)的另一种衡量方式。 文中利用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涉诉次( LitiCount)和涉诉金额(LitiAmount)作为公司诉讼风险(Litigation)的替代测度,即被解释变量。其中,回归中对涉诉金额变量作了进一步的处理,以涉诉金额与净资产的比值来衡量涉诉金额的危害程度,以消除规模效应对统计检验的潜在影响。 Litigationit = β0 + β1 Incit + βjCon troljit + εit (1) 三、实证结果(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 看,公司涉诉次数均值为0.508,最大值为41,最小值0,方差2.048,不同公司涉诉次数具有一定的离散性。公司涉诉金额均值为0.020,说明公司涉诉金额平均为净资产的2%,最大值为1.294,最小值-0.781(由于净资产为负所致),方差0.0149,同样,不同公司涉诉金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离散性。在全部样本中,亏损公司(Loss=1)297 家,由中央政府控制的公司(CG=1)460家。 (二)回归分析 从表3内部控制水平Inc1部分(第2列和第3 列)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Inc1)与涉诉次数、涉诉金额在1%和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内部控制越有效,上市公司涉诉次数越少(涉诉频率越低)、涉诉金额越低(危害性越小)。这与本文所提假设一致。控制变量方面,我们发现公司是否亏损与涉诉次数和涉诉金额均显著正相关,表明当公司亏损时,越容易引发诉讼且涉诉金额所占净资产的比重越大。公司规模与涉诉次数和涉诉金额均显著负相关,表明公司规模越大,发生诉讼的机会越少,危害性越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涉诉次数和涉诉金额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发生诉讼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都会越小。营业收入波动性、现金流波动性均与涉诉次数显著正相关而与涉诉金额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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