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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检视我国法学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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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检视我国法学教.doc

  【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检视我国法学教 【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检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目前阶段来说,实践性教学确属薄弱环节。与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效果最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针对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偶然一次的重大活动式”、“做秀式”等问题,模拟法庭教学还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进,比如,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纳入到教学计划的强制要求中,并在具体实施中切实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以锻炼学生的职业实务能力为唯一目的。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学实践性教学.      当前,全社会各阶层都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突出实践特色,重在解决问题”是中央对这次活动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对所从事的法学教学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思考。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从当初的法学人才奇缺到如今的各法学教育及研究机构用人需求已相对趋于饱和,部分发达地区甚至出现了法学博士“过剩”的现象,面对这样的状况,如何调整法学教学目标,科学发展观为法学教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学教学工作中,就是法学教学工作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为社会输出法学人才的数量上,更应体现在法学人才的质量层次上。法学教育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就一定要关注市场的需求,就目前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面对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导致的纠纷的增多,面对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高水平的法律实务人才还相当缺乏。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法学本、专育应由理论型人才的培养转为法律职业教育,重视并实施好实践性教学是完成这一转变的关键。 (转载自中国评价网.nseac. )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科学的眼光来看待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从当时的几乎空白走到了今天的一片繁荣,法治进程与法学教育初步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的局面。但是,近几年来,法科大学生的就业困难状况愈来愈凸显,究其原因,并不是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达到了饱和——如是这样,通过缩小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即可轻易解决,而是我们的法学教学思维及模式没有随时代的进程科学地发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表现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就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知识的传授,由于受课堂环境的限制,实践性教学被忽视,而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他们的学习是与他们将来的职业意向有关的,他们希望通过四年的大学学习,后顺利就业,并在职业生涯中,学以致用,创造佳绩,走向成功。因此,学生在渴求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希望自己能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得到锻炼。在封闭的课堂环境下,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难以得到培养,最后的结果是,经过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来到社会实践中,大学仍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以科学的眼光来检视法学教育的发展,着力解决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本、专科法学教学中,转变教学模式,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法学教学中。1870年美国朗德尔教授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大力推广,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已经为大多数美国法学院所采纳。 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学中的盛行与美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是以普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裁决案件是以司法判例为依据,即所谓“遵守先例”的原则。而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虽然案例讲授可以帮助学生更形象地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文,但由于判例不是正式法律渊源,因此案例教学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课堂上的案例讲授通常是为了说明教师正在讲授的某一内容,不能真正锻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正如某些学者所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案例教学大多数仍然停留在‘事例’或‘举例’的层面,除了利用枯燥的‘筋肋’印证课堂讲授的结论之外,很难看出丰满案件所需的‘血和肉’。~出版的案例教程等一类的相关书籍,只能视作普法的趣味读物,千篇一律地重复着‘案情简介一(提示与讨论)一结论’的简单做法,至于诉讼的过程、不同的观点论争、不同审级的裁判结果和理由以及深入的法理分析则几乎为零。”‘即使是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学生既没有课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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