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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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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概述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有自己的目的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类型: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类型: 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不参与经营的孙某是入伙吗? “民通意见”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 1、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 例如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某一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并不当然导致合伙终止。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例如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整体利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并不等于合伙的利益。 4、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例如《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出资 出资的种类:资金、实物、劳务、技术、财产权利、信用等。 (二)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经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三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此时,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为合伙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应按诚信的要求处理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权(撤销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的权利)。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交易秩序。 3 、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放弃债权,有效吗? 五、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1、合同的约定; 2、没有约定的,按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 3、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可按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平均分担; 4、对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的概念: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连带主义 双重优先权规则(dual priorties) 七、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 (一)入伙 须经一致同意 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形式: (1)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 (2)法定退伙: 合伙人自身的主体资格消灭(继承人是否为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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