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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 第9章 代 理
第九章 代 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分类 3、代理权 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广义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直接代理(狭义代理)),或自己名义(间接代理),代本人为法律行为,其(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 狭义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又称为显名代理。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P172 1.代理与传达 ①传达人不必有行为能力,而代理人必有行为能力。 ②传达人传达不实,本人可以撤销,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代理则由代理人承担。 3.代理与行纪 行纪: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后果直接归属行纪人—有偿民事行为—合同关系,属于债的部分 4.代理与居间 居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哪些行为不能代理?(P173) 1、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作者履行约稿合同) 2、被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行为或侵权行为不产生代理权 和代理后果) 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有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口头、书面均可 授权行为——单方民事行为——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法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以代理权属于1人还是多人分为 (四)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以代理人是否处于主动地位标准分为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 按由谁选任代理人来区分 (六)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也称转代理、再代理。 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为: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也不是先归属于原代理人,再转移于被代理人。 3. 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例外: 复代理除非紧急情况下,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有特例 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1)经被代理人事先授权; (2)转委托前经得被代理人同意; (3)转委托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通讯中断、突患疾病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甲委托乙到福建购买特级乌龙茶叶一吨,乙到福建后因身体不适,经甲同意转托丙代买茶叶,但已给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只写购买乌龙茶一吨。后丙与第三人丁订立购买二级乌龙茶1吨的合同,丁备好货后,甲得知合同详情并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各种费用4000元。丁的损失如何处理? 甲先向丁赔偿,尔后甲向乙追偿,若丙有过错丙与乙对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性质:通说认为代理权是种资格和地位,并非权利 二、代理权的发生 (一)依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代理权 (二)依指定——指定代理权 (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 (四)追认或默认授权——无权代理中 四、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 第3款 委托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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