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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之身分定位与监督淘汰司法人事
司法人事(一)︰法官與檢察官之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 507
司法人事(一)
主 題:法官與檢察官之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
時 間:98年7月4日 15:30?17:00
地 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3樓第二會議室
主 持 人:黃文圝(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引 言 人:周占春(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
陳瑞仁(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長)
與 談 人:劉志鵬(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發言人員: (依發言先後排序)
董保城、尤英夫、葛謹、高金枝、楊芳婉、
黃國忠、項程鎮、蕭白雪、林峰正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 508
引言提要一
周占春
(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法官人事改革的提案
及執行情形
1、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2、法官係屬特殊職務之公務員。
3、強化法官自治。
4、法官專業化的要求。
5、法官評鑑及淘汰制度。
執行情形:
1、考試院曾擬草案,目前該法律案並未通過。
2、此係法官法之重點,目前法官法亦未通過立法。
3、有關法官會議方面,司法院研擬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發布
施行,並欲配合法官法的推動立法,予以法制化。
4、有關法官專業化要求,司法院採行下列措施:A、落實專
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B、研究專家參與專業案件
審理的法制。C、減少法官異動,修訂事務分配相關規
定,使法官久任其位。D、辦理各項法官在職訓練。
5、法官評鑑及淘汰部分:司法院採行:A、適時檢討修正
「法官評鑑辦法」及「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加強
評鑑效果。B、於法官法中,專章規定法官評鑑制度。
司法人事(一)︰法官與檢察官之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 509
由以上各點所述可知,法官法之制定,始為落實民國88年全國
司法改革會議有關法官人事制度之重要方式。
二、法官法制定之經緯
早在民國77年9月29日,司法院司法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就開
會研討法官法,當時司法院第四廳(即現在司法行政廳)廳長吳天
惠於開會前報告稱:本院……對保障法官身分,提高法官待遇非常
重視。本廳奉命積極進行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該
兩草案已於民國77年7月2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對法官之身分
保障及其他各方面問題,如僅依照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之規定,均感到有未盡周詳之處。何況該兩草案不僅包括了法官之
身分保障問題,亦包括其他司法人員之身分保障問題。為了加強法
官身分之保障及提高其待遇,有仿效司法先進國家如西德,另行單
獨制定法官法之必要,故本院將法官法列為78年度之施政計劃,最
近又列入79年度須完成之施政計劃。本廳奉命草擬法官法,預計78
年4月完成草案初稿,因感於制定法官法責任重大,特於今年5月27
日及6月24日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發表意見,並聽取主管及
司法同仁之意見,收獲良多。為了使草擬工作順利進行,本廳簽奉
核准組成司法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積極研議,希望各位委員給予指
正,能使草案在預定時間內順利完成。先前於5、6月間的二次會
議,本廳曾提供十一個議題,現依據十一個議題蒐集了一些與研討
法官法草案相關之資料,並提供「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院組織法、
法官法」、「司法制度及法院組織專論選輯」兩本書籍,奧、日等國
之法制資料及司法同仁之建議事項,供予各位研究參考,今後預定
每週四下午集會研討,希望能依限圓滿完全。但司法院努力了二十
一個年頭後的今天,法官法依然在草案階段,這樣的結果,實則也
反映了我們司法改革的成效。因為我國現有法制,將法官與一般公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 510
務員同視,致使憲法所揭櫫法官獨立審判不同侵犯及破壞之精神,
隱晦不彰,為符合憲法第八○條、第八十一條保障法官之身分以維
護審判獨立之意旨,傳揚法官審判職務之獨立特質,實有必要制定
法官法。
三、法官法草案重要之內容
1、明定本法為規範法官權利義務之特別法,並揭櫫法官與國
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
法官獨立審判,與一般上命下從之公務員並不相同,「法官與
國家之間的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
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已經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
闡釋甚明,故法官法草案明定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
以別於一般公務員。
2、司法院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亦為憲法上之法官
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
條第四項等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並組
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依
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
斷,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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