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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权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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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权益

海洋渔业权益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 渔业权 概念 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设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水域直接进行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养殖或捕捞行为的权利。 分类 养殖权、捕捞权 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专用渔业 公共水域上的渔业权、非公共水域上的渔业权(水域所有权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 海岸线外,领海以内都属国家所有,属于公共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三条 专属经济区,属于公共水域 海洋非公共水域微乎其微 海洋渔业权的性质 物权性 具备物权的最基本特征 直接支配性 排他性 准物权(视为物权) 权利取得依行政许可 权利不完整性 依许可内容而定 有些不具备独占性(尤其是捕捞) 渔业权的性质,决定了保护的方式不同 渔业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渔业法》 没有明述 第二章(养殖业) 第三章(捕捞业) 海洋渔业权益的中外之争 海洋渔业权益争夺 首先是海洋权益的争夺 主权之争 主要是岛礁主权 专属经济区之争 主要是重叠区域的争夺 其次是海洋渔业权益争夺 渔业水域争夺 主要是在主权、专属经济区等界限不清的情况下的争夺 主要是照顾捕捞习惯及传统而开展的争夺 主权之争 中日 钓鱼岛 中韩 苏岩礁 日向礁 南海 岛屿 岛礁主权、专属经济区之争 军队 政府(海监、渔政、海事等等) 民间(团体、个人) 渔业水域争夺 重要的双边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 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 1992年前:以民间渔业组织协商为主 1992年后:以政府间谈判为主 2000年8月:正式签订了《中韩渔业协定》 临时过渡性安排,不影响双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暂定措施水域 共同商定水域内资源养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只能对本国渔船(渔民)采取措施,对另一国渔船(渔民)只能提醒、通报,但不得采取措施 维持现有活动水域 各自管理本国渔船(渔民) 韩方一侧特定禁区 韩方要求避免进入 中方要求我国渔船不得进入 韩方一侧特定水域 韩方要求避免进入 中方要求我国渔船暂不进入 长江口渔业管理渔区 禁止韩国渔船进入 专属经济区(过渡水域) 互惠入渔 中日渔业 1972年前:中日民间渔业协定 1972年后:中日政府间谈判 1975年8月:《中日渔业协定》 1997年11月:新的《中日渔业协定》 (2000年6月1日生效) 渔业问题临时过渡性协定 不影响或有损双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诸多问题上的立场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1977年5月,越南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975年始,中越双方开始北部湾海域划界谈判 2000年12月25日,中越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同日签订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不涉及北部湾以南的划界 在划界明晰的基础上的临时渔业过渡 海洋渔业权益的内部管理 海洋渔业权益内部争夺 渔业行业与非渔业行业的争夺 环境污染对渔业权益的侵蚀 渔业行业管理中的权益问题 渔业与非渔业间的争夺 航运港口业(港口建设、航道开辟与疏浚、锚地兴建等等) 海岸工程(围填海项目、道路、桥梁等等) 海上工程(海上风电、海底管道、海底光缆等等) 油气勘探(钻进平台、油气管道) 环境污染对渔业权益的侵蚀 沿海工业污染排放(化工污染) 沿海生活污染排放(生活污水排放) 海洋工程污染(油气污染) 自然灾害(红藻、浒苔) 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项目 港口开发 航道开发 十二五期间生态补偿共9900多万元 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海滨湿地修复以及岸线整治、环境监测等措施,提高工程周围海域海洋生物量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七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2011年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启东王子造纸排海工程项目 海洋渔业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条款 《渔业法》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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