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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_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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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_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索赔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 同时,对于涉及发货人、船方或其他第三者造成的货损责任,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即可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但是,如属于发货人的货物品质问题,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后,在法定时间内通过进口代理人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三)赔付金额的计算 1.对全损的赔付 2.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1)对单独海损的赔付 (2)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赔付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四)保险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人必须拥有可保权益 2.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应有因果关系 3.货物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 4.施救费用可予补偿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5.保险标的物委付问题 6.代位追偿权问题 7.免赔率问题 8.索赔的时效问题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二、空运货物保险 (一)我国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 航空运输险(基本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条款(基本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二)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三种险别条款: 《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 《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 《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这三种条款与适用于海运的ICC条款的规定方法颇为相似,它们都分别包括承保风险、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索赔等内容。 由于这三项险别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并具备了独立性,故均可单独投保。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一)我国邮包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邮政包裹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其中包括邮包险条款和邮包战争险条款。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二)伦敦保险协会战争险条款(邮包) 伦敦保险协会并未制定邮递货物保险的标准条款,迄今为止,该协会只对邮包战争险制定了《协会战争险条款(邮包)》。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二、保险险别的约定 三、保险金额的约定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五、保险单的约定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抑或卖方投保,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 按DES或DEQ条件成交时,在合同保险条款中,也可订明“保险由卖方自理”。 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二、保险险别的约定 保险险别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确定了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因此,选择险别时,既要注意所选险别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又要尽量节省保险费。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约定保险险别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货物的特性和包装。 第二,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三、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的大小涉及买方的切身利益和卖方支付费用的多少,故双方必须将保险金额具体订明。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如果合同中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110%投保。 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进行该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李传健)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CIF或CIP货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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