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法典制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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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法典制定1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典制定(一)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启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朝的法律包括:   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汤誓》。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的政治纲领 。   (三)西周的法律主要有一部《九刑》和一部《吕刑》。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即刑书九篇。   2.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根据夏朝赎刑的立法经验,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在《吕刑》中,规定了九种刑罚即“九刑”。  (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   1.春秋时期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叔向的反对。二是邓析造竹刑,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2.春秋时期晋国先后制定了:(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赵鞅等公布范宣子的刑书,这是晋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孔子的反对。   3.春秋时期楚国在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在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4.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秦朝的主要立法:   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六)汉朝的立法主要有:   1.汉刘邦进入咸阳时与秦民“约法三章”,规定“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3.为了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还制定了《酬金律》和《左官律》。  (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并且增补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这一时期主要法典主要是魏律、晋律和北齐律。   1.魏律首先在体例方面作了改革,增加了篇章;并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2.晋律在泰始年间完成又称为《泰始律》,因张斐和杜预对它分别作了注,又称为《张杜律》。晋律“纳礼入律”,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晋律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杂抵罪”。   3.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社会新的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科条简要”而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八)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确立“十恶”罪名,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议、当、赎、减制度。   (九)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 是历史上最发达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大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我们常说的《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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