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pptx

  1.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100台空调,到底归谁?;一、案件基本事实;二、本案的法律关系;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小组讨论情况;小组观点分析及思考逻辑;2.代办托运属于隐名代理,因此不属于民法中的“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代办托运属于间接代理,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适用合同法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学术界对于代办托运的解释:;(一)、买卖双方有委托之合意,由出卖方代理买受方,与承运人订立承运合同(除显名代理外,隐名代理亦有适用余地,即出卖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由承运人受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承运人之有权受交付标的物,源于承运合同之约定,即经由被代理人即买受人之授权,有受托之功能,其效果与买受人自提无异,故交付地点可确定为承运人受交付标的物之地点。 ;(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因此认定空调所有权属于第一个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甲。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 (1)乙为无处分权人,在100台托运中的空调之上与丙订立新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待定; (2)因不可抗力产生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持上述观点的为本组谭皓文、李依璇。 本方观点: (1)甲存在先期违约; (2)乙延后解约同时构成违约。 为什么会产生这里两个争议呢?因为要想解决丙与乙的纠纷,由于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处分权人甲追认产生效力。这里就不能绕过甲。 本方认为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内明示预期违约 事实依据: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发生预期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可以主张甲先期违约。另外,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乙在接到甲的传真通知并没有回复,而是在与丙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再在同日通知甲解除合同。由乙的行为,我方推定至乙通知甲解除合同之时,甲乙之间的合同还生效。我方认为甲、乙合同解除之前,乙将一物两卖,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适用双方违约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关于乙丙纠纷:此时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公司可以通过请求恢复原状获得所有权后确认该合同效力。;由此得出结论: 1.乙把空调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实现交付,因此B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合同,纠纷产生由B县法院管辖; 2.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与空调所有权一起转移,由甲承担风险。 3.甲乙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互相违约,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4.乙丙间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但丙相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第三人,不能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空调所有权属于丙(马杰):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空调后,100台空调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甲公司,但是7月19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之后乙公司又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