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7-10章 物权法.ppt

  1. 1、本文档共1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7-10章 物权法

第三编 物 权 法;【引例】;第七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3.物权是以对物的支配并享受利益为内容。;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第三节 物权变动;《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1.登记生效原则 (1)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2)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3)免于登记: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4)不登记:由于现行条件的限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制要求必须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则属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三)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四)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三、动产交付;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第五节 占有;二、占有的分类;占有的分类;(1)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 ;四、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能够引起占有消灭的原因有占有物灭失、占有物被没收、占有物被征收等。 五、占有的保护;第八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有: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物权保护请求权。;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 原始取得的方式: 1.生产劳动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拾得遗失物等 5. 先占 6.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7.善意取得 2. 继受取得的方式: 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案例1】;【案例2】;二、所有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三、所有权的消灭;三、所有权的形式;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主导性 (二)专有权具有单独所有权的性质 (三)专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 (四)行使的特殊性 二、共有权 (一)客体 (二)内容: 1.权利:(1)使用权;(2)收益权;(3)处分权 2.义务: 三、管理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土地通行 3.因土地与建筑物的利用 4.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环保 6.相邻防险 7 .相邻地界;一、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数人。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财产。 (3)共有的内容: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或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共有的性质;(二)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3 .准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被称为“准共有”。;(三)共有权的行使 对于共有权的行使,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共有人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对财产分割有约定时,如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