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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八喜八忧——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doc
PPP的八喜八忧——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文|周兰萍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期盼已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由六部委联合发布,在目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立法文件中效力层级较高,亦有人称之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基本法”。自2014年PPP热潮出现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各部委为推广PPP,出台数十部文件,但文件多以“意见”“通知”等形式下发,更高效力的《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鉴于《办法》是在PPP推广热潮背景下出台的,在国内之前官方发布的PPP指导文件中多将PPP与特许经营相等同,国内知名PPP学者王守清教授在其与学生刘云合作撰写的《公私合作(PPP)和特许经营等相关概念辨析》一文中也表示,国内所说的特许经营,其内涵已比英文的Concession(特许经营)大大扩展,与国内所说的PPP并无太大区别。下文为表述方便,必要时将特许经营统称为PPP。
PPP发展的八喜
《办法》对于PPP的定义、适用范围、合作形式和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由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水利部和央行六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发布。在此之前,部委以上的特许经营立法(严格说是规章)仅有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文”)。相比较126号文,《办法》在立法主体阵容上有明显突破,并将特许经营由过去的市政领域推广至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这与此前国务院60号文提出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七大领域工程投资包也保持了一致。
《办法》第三条强调,特许经营模式下,除了参与投资建设基建项目外,特许经营者还应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运营并获得收益。第五条则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方式做了列举加概括,包括投资一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TOT/ROT)、投资一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投资一建设一移交一运营(BTO)等。由此,外包类、私有化类和不含运营的BT等其他更广义的PPP模式均不属《办法》所指方式。
在特许经营期限设定方面,《办法》规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据此,30年为特许期上限,下限则留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考虑到目前各地推出的新城开发、产业园区等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办法》允许双方做出例外约定。
《办法gt;对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流程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实施方案最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办法》强调了《预算法》等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对于PPP项目的约束。《办法》规定,PPP项目除应当符合城市区域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中期财政规划。对于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据此,在《预算法》和中期财政规划约束之下,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PPP项目特许经营者的项目收益将得以有效保障,对没有财政支付能力的这两类项目的立项也形成了制约。
《办法》对于项目前期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创新融资渠道做了重点强调。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不仅涉及债权融资,在项目资本金筹措上还涉及股权融资。《办法》不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前期项目投融资方案的制定,还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
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做法在《办法》中被肯定,这与国务院60号文保持了高度一致。目前江苏、山东、河南、宁夏等多个省市都在探索基金在PPP项目中的应用,《办法》的出台,让各地的做法有了上位法的肯定。除了通过基金等方式进行资本金融资外,《办法》还鼓励PPP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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