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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视角下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回报机制分析.doc
产权视角下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回报机制分析
罗静静 陈东平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拥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参与者为满足其不同动机而组成的契约性组织。在这种组织成员结构异质的情况下,合作社的产权呈现出由少数“带头人”控制、其他普通参与者依附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由两种情况所致:第一,这些“带头人”占据了项目的多数出资额,也就是说他们贡献了多数的资本资源;第二,这些“带头人”拥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有能力解决生产资料的获得与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况,“带头人”掌握着整个合作社的主要剩余索取权或市场控制权。本文主要从市场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分析专业合作社对其“带头人”的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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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权;专业合作社;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产权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不同的产权安排决定了组织的结构与性质,并导致了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形成过程来看,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大户、龙头企业或运销能手等“带头人”在获利机会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本文希望基于产权角度从市场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方面对合作社“带头人”的回报机制进行分析,以增进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一、对拥有人力资本产权的“带头人”的市场控制权回报分析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专门从事农产品营销或者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能人”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拥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他们的加入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众所周知,企业家在企业中获取的总回报必须与他们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相匹配,否则,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潜能将不能被充分激发。同样,拥有企业家才能的合作社“带头人”在合作社内部获得的总回报应该与他们在合作社经营决策中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相匹配。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带头人”不能直接从合作社内部得到与之个人才能相对应的经济回报;由于对合作社财产不存在占有权,合作社“带头人”也不能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剩余索取权,所以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不能为其领导者的努力和付出提供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为什么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能人”依然愿意担任合作社的领导者呢?本文利用“市场控制权”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市场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领导者从农民合作组织中得到的“市场控制权”对其付出的人力资本进行了相应的回报,使领导者的利益需求得到了满足。
案例:2003 年成立的Z 果品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当地供销社的综合经营部发展而来的,发起人即合作社社长于某曾经是供销社的工作人员,具有成熟的果品销售渠道。生产过程中,合作社向农户赊销化肥、农药等所需生产资料,在果品收获季节,由合作社统一代销果品,合作社内部项目产权归合作社所有。于某从合作社内部直接得到的经济报酬很少。
从表面上看,具有领导才能的于某没有直接从合作社内部获得与其自身才能相对应的薪资、奖金等经济报酬,但这只是表象而已。以Z果品专业合作社中生产资料销售和果品营销为例,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于某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的控制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整个合作社生产资料和果品的销售市场,并以此增加了自己的超额利润。其所采取赊销的运作模式,即生产过程中合作社向农户赊销化肥、农药等所需生产资料,吸引了大批在生产过程中缺少资金的农户来购买其所经营的生产资料。这样可以大大增加生产资料的销售量,随着销售量的增长,于某可以获得的利润就会更加丰厚。作为主要从事果品营销的带头人,于某通过该专业合作社掌握了当地果品较大量的稳定供给,从而在与果品购买者的交易中占据了优势话语权,为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协议奠定了基础,为个人谋取更多利润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而言之,作为非盈利性组织,专业合作社缺乏利润对其带头人进行物质激励,但可以通过“市场控制权”进行回报,从而基本符合“激励相容”的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可以获得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免费服务以及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微薄的价格改进之外,他们很难分享到生产资料统购及果品统销过程中的大部分附加利润,而这部分利润基本归合作社带头人所有。为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控制权”这种回报方式在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阶段所起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渐建立健全回报与激励机制,使对“带头人”的物质激励显性化和有效化,让合作社成员分享到更多的附加利润,使专业合作社成为真正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二、对拥有大部分资金资本产权的“带头人”的剩余控制权回报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部分界定了合作社中的个人产权:第一,合作社为其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以记载成员出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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