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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礼法”与新农村法治建设.doc

  传统“礼法”与新农村法治建设 梁前菊,方国武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摘要:传统“礼法”文化内容广泛,在我国农村乡风乡俗中,作为农村的传统治理方式延续至今。就目前新农村法治建设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农村法制体系不健全,政府普法不到位等方面。立足传统,把“礼法”与现代法治有机结合,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提高农民法律自觉意识、完善农村立法、促进普法互动,从而完善新农村民主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kcms/detail/53.1044.S2022.002.html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59(3):23-27http://. ISSN1004-390X;53-1044/SE-mail:[email#160;protected]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5.03.005 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社会各方面,要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必须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而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在农村延续至今。虽然传统“礼法”思想存在着各种弊端,然而能够经历历史风雨而不衰,必有其可贵之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是正确对待传统礼法文化的态度,因此,如何利用“礼法”合理性服务于新农村的法治建设才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隆礼重法”的传统 王国维在对甲骨文考证中认为礼是“豊”字,礼原本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后来“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1]。最初的“礼”是中国古代先民祭祀活动的程序和仪式,一种社会习俗。“周因于殷礼”[2],周公借助“礼”的形式和“礼”所具有的强大的社会约束力,将氏族社会中的基本道德和西周新的政治目标具体化为礼制规范,从而完成殷商以来的社会政治结构变革,“后来推而广之,把生活和生产中所有的传统习惯和需要遵守的规范一概称为礼”[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历春秋战乱“礼乐崩坏”后被统治者重新树立起来的“礼治”,成为治理国家、维持尊卑贵贱的一种方式。孔子主张用礼来规范世人、治理国家,明确提出“为国以礼”[2]的观点。“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4],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礼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逐渐形成,它自上涵盖朝堂礼仪、宗庙祭祀、国家组织与法律,下至社会礼俗、乡规民俗,综合了政治法律制度、道德行为准则、社会礼仪规范,甚至社会价值信仰的作用。 “法”古写作“灋”,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廌部》中对其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5]廌即“獬豸”,俗称独角兽,它能明辨是非曲直,用角去触碰理曲的人。直至今日,我们仍然能够在一些古代祠堂、衙门等见到这些神兽雕像,虽然后来仅作为统治者一种权力地位的象征。在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书·吕刑》中更是有“唯作五虐之刑曰法”[6]。战国经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法仅在广义上使用,律成了常用的法律形式,刑则常指肉刑或刑罚。古代的法或刑、或律,本质上都是以刑为核心的惩罚体系,从夏代确立的五刑制度开始,历朝历代在此基础上或增或减,连珠、车裂、肉刑、宫刑、鞭刑、杖刑等,一直让人听而生畏,这也是我国现代农民对法仍存在误解的原因之一。 统治者为维护上层阶级的特权统治,把教化与处罚相结合,形成了以惩罚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和以“礼”为教化的思想理论体系。因而,完整的古代法应从“礼法”的结合上去把握。荀子在总结夏商周时期治国经验时提出“治之经,礼与刑”[7]的观点,他吸收了包括法家在内的各家思想,基于“性恶论”的观点,提出“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7]的“隆礼重法”思想。虽然荀子继承孔子的复礼正名思想,却主张“礼法并重”,认为“礼义者,治之始也”[7],“法者,治之端也”[7]。汉朝,董仲舒是把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主张德刑不偏废,以儒为体,以法为用,融儒法两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于一体。然后,贾谊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主张在统治人民时兼用教化和暴力两种手段,“礼法”合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礼法结合的思想,从东汉到清朝,始终加以沿用与继承,并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点与标志。 二、农村乡风乡俗中“礼法”意识的传承 虽然封建统治者倡导“隆礼重法”思想,在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下,礼的地位却日益凸显,量刑也是以礼为主。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人情关系浓厚的原因之一。在没有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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