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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和诉
第七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概述 1、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的人及其相对人。 2、分类:广义与狭义。狭义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3、称谓:一审中称为原告和被告;二审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审监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告和被告,适用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但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4、变迁: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原因:首先,当事人原本是个程序问题,需要在程序开始时就加以确定,而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则要等到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其次,实体当事人也无法说明为什么那些并非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人,却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而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人,却不能成为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最后,实体当事人的概念也不利于通过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形成新的实体权利,而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却允许当事人以诉讼方式去主张一项需要通过判决形成的新型权利,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5、确定:首先是起诉者和被诉者是否具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即有无当事人能力;其次是把起诉者和被诉者与本案的争议联系起来,看他们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合适,即当事人是否适格;如果作为本案当事人是适格的,再看他们能否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即有无诉讼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1、当事人能力 概念: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些公司的分公司) 个体户能不能成为当事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联系:原则上讲两者都是一种资格,范围上可以划等号,也就是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差异,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却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如(1)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诉讼权利能力;(2)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人格权),但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3)超越经营范围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限制,但却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 2、诉讼能力 概念,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分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这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民生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更换不影响先前诉讼的效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见教材) 三、当事人适格 1、概念:也称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和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理论基础:(1)诉讼实施权:管理权或处分权(针对有关财产权利益的);诉的利益。(2)诉讼担当(一般指法定诉讼担当) 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情形 4、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5、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2)如果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 四、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刑事辩护人则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辩护人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1.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1)代理权基于法定。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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