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建筑材料与构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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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建筑材料与构件

第八章 建筑物耐火等级;8.1 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h);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划分特殊情况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时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为墙体建筑物-四级。 (2)高层工业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面积100m2房间隔墙,如执行表8—1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表8—l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9)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0)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厂房(仓库) (1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规范表的规定提高1.00h。 (1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规范表的规定降低0.50h。 (1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仓库)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4 层及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15)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16)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7)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1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0)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二、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级标准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标准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且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不计入层数内。;高层民用建筑起始高度,主要考虑因素: (1)登高消防车扑救高度。我国目前不少城市无登高消防车,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其最大工作高度为24m左右,24m以下建筑发生火灾时可利用其进行扑救,再高不能。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配备的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高层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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